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香港在电影上的具体承诺,2003年10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就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香港影片的界定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香港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

二、关于引进香港影片

1.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香港影片的进口业务。

2.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对进口供公映的香港影片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香港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引进的香港影片其数量、放映时间不受国产片与进口片数量、放映时间份额限制而单独统计。

3.引进香港影片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引进思想艺术质量较高与技术制作水平较高和中国内地观众喜欢的优秀影片;同时,作为内地与香港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引进不同类型、不同题材、不同艺术风格的影片。

4.进口的香港影片由进出口公司初选。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第418号),引进的香港影片,由中影集团发行放映分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香港影片上映档期由发行公司根据市场自行决定。

5.在广东、广西、海南等粤语地区,根据市场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发行粤语版拷贝。如有字幕,需使用标准的规范汉字。

三、关于内地与香港合作摄制电影

在执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的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条件:

1.联合摄制的电影,其故事发生地可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须与内地有关。

2.联合摄制的电影,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总局批准,其中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

3.经总局批准,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香港完成。

四、关于内地与香港投资改建影院

在执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同时,香港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可控股经营,但控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5%。

允许香港投资者与内地公司成立影院建设公司改建电影院,影院建设公司香港公司可控股经营,但控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5%。